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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曝“所长让自己顶罪”,宜有司法回应

新京报 2019-12-08 00:36 大字

■来论

嫌犯自缢后,办案民警杨明被公诉,但杨曝出是时任所长陈石让自己顶罪……连日来,新京报报道的“所长疑让民警‘顶罪’未被起诉”案引发社会关注。保定市清苑区委也高度重视,已责成区委政法委牵头,依法依规办理。而该区检察院一知情人则说,“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可以(考虑追加陈石为被告人)。”

此一回应,无疑跟公众期许“同向”。就此案看,确有疑点需查清。如杨明提供了一份录音,一男子说,“这个事你俩就给我兜了,咱们三个最起码先达成共识。”且有如何供述的提纲。而陈石则表示,“录音也是当所长的时候,现在不好回答。”

这份迟来的“视听资料”很关键。尽管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需经庭审质证,但如非伪造,涉事男子确为陈石本人,其恐怕难逃法律审视。

按杨明的说法,他当时执行上级陈石的命令外出调查取证。清苑警方内部人士印证了此说,也得到该派出所值班表和监控视频确证。若确有“让人背锅”情况,陈石难逃其责。此外,他还得就指使他人作伪证,承担妨害作证犯罪的责任,作为司法人员更应“从重处罚”。

就眼下看,该案留给公众的疑问,还有涉事司法机关此前对此持何态度。

首先,这份谈话录音在2019年6月11日,就已被杨明提交给清苑区法院,且收到证据收据单。对于如此关键的证据,办案机关应比一般公众更加敏感。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当依法阅卷审查证据合法情况,并可通知检察机关补送证据。如今半年时间过去,这份关键证据到底有没有被查证?在开庭审理后,似乎也未见检方主动提出补充侦查。

其次,在定案环节,杨明的个人供述“出尔反尔”:在接受清苑区监察委调查的过程中,前两次供述指出“办案民警是我和所长”,第三次供述却称“本人是办案民警,陈石只是挂名,未实际办案”。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数次供述之间存在明显抵触之处,如没有完全排除串供、诱供等可能,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当地检察机关据此提起诉讼,也不妨做出更多说明。

无论如何,对于该案中出现的疑似“顶罪”情况,必须查核清楚,该依法处理的,一个也不漏;存在的疑点,一点都别放过。

□欧阳晨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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