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学生伤亡 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限额赔钱息事
河北日报12月6日消息,12月5日,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河北省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规定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调解、诉讼过程中,杜绝不顾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现象。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赔钱息事。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内发生的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救助受伤人员。发生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和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要负责牵头处置,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同时,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建立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以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对于受伤学生、伤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学校应当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先行与其协商,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通过校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补偿限额可以适当降低。经履行调解、诉讼等程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应当积极按照确定的金额给予赔偿。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纠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安全事故查处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原题为《我省公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限额赔钱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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