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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封存”让失足少年重新前行

新安晚报 2019-12-06 10:43 大字

“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立案文书、检察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等12家单位共同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2014年的试行办法作了完善,旨在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12月5日《浙江日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前科制度以及前科报告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但也可能让前科人员长期生活在前科阴霾的笼罩下,遭受到歧视、孤立和边缘化。尤其是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在“前科标签”重压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以再次融入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还必须看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人犯罪有质的区别。未成年人的文化、社会知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弱,理智约束不了感情,感情却很容易支配行为,这些弱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的单纯性、盲从性、易变性等特质,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出于不具备法律常识,或是一种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减少违法犯罪意识形成的潜力也大,将其犯罪记录封存而“隐形化”,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失足少年”的人生或许才不会大打折扣。李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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