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息采集边界的一些思考
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紧接着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推进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各地采取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据互联网媒体报道,北京市尝试将路侧停车逃费行为与征信挂钩;西安将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行为信息将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深圳规定在地铁一年内三次逃票行为将被纳入征信系统;浙江省拟将恶意频繁跳槽纳入个人征信;而国家卫健委会同多部门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尝试将无偿献血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这些举动引发了民众一系列的讨论和思考。例如:征信到底是什么?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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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在哪里?
为此,我们需要首先简单讨论一下三个重要的概念:征信、信用、诚信。这是三个有层次递进关系的重要概念。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征信”关注的是金融信贷领域的信用行为。因此,“征信”关注的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信用行为。而“信用”关注的是经济行为中基于严肃合同约定的守信行为。显然,信贷相关的失信(或者守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信用”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用”行为都局限在金融信贷领域。例如,租房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行为,有合同约定(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根据合同约定有按时缴纳房租的义务。如果做不到,就是失信行为。由此可见,“信用”关注的范围比征信要大很多。而“诚信”关注的范围就更大。“诚信”关注的是所有的失信(或者守信)行为,与是否是经济活动无关,与是否有合同约定无关。例如,我中午约老王午餐,到点儿没去,放他的鸽子。这就是“诚信”行为,而不是“信用”行为。因为这里没有涉及任何合同约定下的经济活动。由此可见,本文即将讨论的信息采集标准问题,不是“征信”问题,也不是“诚信”问题,而是“信用”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
建设科学的社会信用体系,也许会是现代化社会高效运转的重要基础设施。因为现代社会越来越看重信用。例如:信贷要看你的信用记录,如果你信用记录不好,借给你的钱不还怎么办?国外很多地区租房要看信用记录,要不然你把房产糟蹋得不行,而且拖欠房租怎么办?也许,企业招聘也应该看看信用记录。我本人就曾经为了单位工作招聘一个行政岗位职员,啥都说好了,报到的第一天玩消失。办公室同事还热心为她准备了欢迎小礼物,而且因为她的爽约,我们必须把已经停止的招聘流程重新开启,直接影响了后面的工作。你说让人生不生气?如果有职场信用报告可查,未来招聘一定要先看看这个人是否有职场失信行为。类似的例子也许能够举出很多很多。核心的规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越来越重要,而科学的社会信用体系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个体系如果做得好,能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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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核心是“信守承诺”
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这理应是一个无比重大的命题。然而,面对如此重大的命题,很遗憾的是,国际上可以借鉴的经验其实并不多。最可借鉴的也许是国际上的各种征信机构。它们的业务事实上被限制在一个相对有限,而且更加偏重金融的领域内。而从媒体报道看来,我们正在尝试建设的社会信用体系所覆盖的领域似乎要大很多。因此,面对如此重大但是缺乏经验的命题,不同地方不同机构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一定各不相同。因为不同,也一定会产生很多不同的看法,这都是正常现象。这是我们摸索前进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过程。
在这个摸索学习的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一点就是:信息采集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到底哪些信息应该纳入信用体系?哪些不应该?犯罪记录应该纳入吗?违章停车记录应该吗?献血记录应该吗?跳槽记录应该吗?这都是正在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促使我们去思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息采集边界,到底应该在哪里?
关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学者、不同的行业专家可能会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而我的看法如下。既然我们讨论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信息采集应该以“与信用直接相关”为边界。请注意,我强调“直接相关”,而不是“间接相关”。如果,我们把信息采集的范围扩展到同信用“间接相关”的信息,那么这个范围会很大。因为与信用具备某种间接相关关系的指标太多了。甚至可以这么说,要找到跟信用彻底无关的指标是非常艰难的。因此,我会认为信用体系建设在信息采集方面应该只采集与“信用”直接相关的信息,这是信息采集的边界。但是,什么又是信用呢?
所谓信用,就是在经济活动中,面对严肃的合同约定,要做到“信守承诺”。信守承诺的行为就是诚信行为。否则就是失信行为。以本文最开始的三个案例为例,做一些探讨。
案例1:信贷。借贷方向资金方借钱,借贷方做出一个郑重承诺:我一定会还钱。但是,借贷方到底会不会还钱?这是不清楚的,只有到了还款那一天才知道。因此,资金提供方在承受一种对方不按时还款的风险。为此,资金方需要了解一下:借贷方的信用情况如何,他是否是一个可信赖的人?所谓可信赖就是希望对方能够信守承诺。
案例2:租房。租户向房东租房,租户会做出一个郑重承诺:我一定会善待房产,并按时缴纳房租。但是,他会不会善待房产?他会不会按时缴纳房租?这是不清楚的,只有到房子真的租给租户才知道。因此,房东在承受一种对方会对房屋所有损坏的风险。为此,房东需要了解一下:租户的信用情况如何,他是否是一个可信赖的人?所谓可信赖就是希望对方能够信守承诺。
案例3:求职。为了获得当前的工作岗位,求职者会做出一个郑重承诺:我接受OFFER,并按照约定时间,准时报到上岗。但是,他会不会真的到点报到上岗?这是不清楚的,只有到了报到的那一天才知道。因此,雇主在承受对方爽约的风险。为此需要了解一下:该求职者的信用情况如何,他是否是一个可信赖的人?所谓可信赖就是希望对方能够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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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守承诺”定义了数据采集的边界
类似上面的案例可以举出很多。但是,它们基本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对“信守承诺”的关注。它们都关注信守承诺的原因是:爽约会带来损失或者麻烦。因此,社会信用体系最重要的应用场景就是需要“信守承诺”的场景,是一旦辜负“信守承诺”就会产生损失的场景。既然相关应用场景的核心是“信守承诺”,那么数据采集的核心也应该是“信守承诺”,应该是与 “信守承诺”直接相关的客观信息。因此,什么样的信息应该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什么样的信息不应该?那就应该以“信守承诺”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这也许仍然不是一个很清晰的标准,因为一定有模棱两可的时候。但是,这样一个标准能够帮助我们很快判断哪些信息是显然不应该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
例如:个人献血行为,也许不应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因为,这里首先不牵扯经济活动,而且不牵扯“信守承诺”问题。普通公民每个人的健康状况各不相同,因此不可能硬性规定每个人都有绝对的义务要去献血。普通公民也从来没有做出过“承诺”要去献血,要献多少次。因此,个人献血与否不应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反对义务献血。恰恰相反,在个人健康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献血行为是一个非常值得钦佩、值得鼓励的高尚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应该表扬。但是,暂时没有献血的个体也不应该被惩罚。一旦献血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那么这条信息未来应该如何利用?如果不用,采集它干什么?如果用,那暂时没有献血的个体是否会受到不合理的惩罚?这样的惩罚与信用何干?
同理,“恶意”跳槽行为,也许不应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首先,从技术上如何判断“恶意”跳槽和“善意”跳槽?这很难判断。如果在经济活动中,某种跳槽行为真的能够被判断为“恶意”跳槽(例如:盗窃商业机密),那么这种跳槽行为一定已经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该首先诉诸现有的民法或者刑法体系去解决纠纷,而不是社会信用体系。在无法判断“善意”或者“恶意”的情况下,员工的跳槽行为是极其正常的行为,是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基本表现。正常的人员流动不仅仅对员工本人有利,对于雇主改善自己的人力资源结构也有好处,对于全社会的经济发展更是有益。
按照“信守承诺”的原则,很多犯罪行为,也许不应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除非该行为同经济活动相关,与合同约定相关,与“信守承诺”相关。例如,伤人抢劫的恶性刑事犯罪行为,也许就不应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强调一下,这里不是说鼓励犯罪分子,而是说他们的恶劣行为有刑法体系惩治,而不需要社会信用体系负责。而且,这样的刑事犯罪行为与“信守承诺”无关。从纯理论的角度讲,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一个恶劣的抢劫犯,但在经济活动中,面对合同约定,非常“信守承诺”,借钱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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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讨论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我认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了不起的构想,如果能够科学合理地建设,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起到很大的帮助。而科学合理建设的一个前提是对信息采集的边界要有所界定。毕竟,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太多的个人信息。即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也应该尽量少采集。因为,凡采集必带来存储,凡存储必带来安全责任,凡安全责任必带来社会成本。如果采集的信息确实重要,确实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承担这样的责任和成本也许是值得的。但是,我相信大多数零散无章的信息,之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帮助非常有限,但却可能带来较大的隐私暴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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