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党务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齐英武
基本案情
单某,党员,A乡党委书记。刘某,党员,A乡党委副书记。2016年9月,有党员反映乡党委工作经费使用不透明,三个村党支部书记向刘某提出,十几名党员按规定向各村党支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乡党委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刘某在与单某汇报沟通后,以不是行政经费为由数次拒绝公开。至2017年8月,致使多名党员到县纪委举报乡党委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
处理意见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党务、政务、村务等相关情况。
不按规定公开党务违纪行为,是指党的基层组织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侵犯党员知情权,情节较重的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在案例中,党员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党务公开目录范畴,乡党委不按规定公开党委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构成不按规定公开党务违纪行为,刘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单某是领导责任者。应依《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单某、刘某的党纪责任。
(节选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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