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施救费为何屡禁不止
沈海涛/漫画
漫谈万象
□湖北叶祝颐
外地司机刘师傅的货车在湖南衡阳一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高速救援人员表示其货物需要吊装,吊机老板赶到现场后让刘师傅签协议,“签字就8万元,不签字就20万元”。之后,刘师傅的货车被修好,吊机并没有作业,而吊机师傅向刘师傅索要5.9万元。刘师傅拒绝后,车子被滞留在高速路10天。针对网友曝光,湖南高速公路官微日前发布消息称,对3名负有监管责任的路政人员停职,进行专项调查。(据《新京报》12月2日报道)
“签字就8万元,不签字就20万元”,本应保护司机合法权益的路政人员,听任救援企业天价收费,监管责任自然是跑不掉的。湖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路政人员停职,并进行专项调查无疑很有必要。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关部门监管失职比天价施救费本身更可怕。
针对高速公路施救拖车收费的混乱状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订收费标准,并规定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收费。尽管车辆发生故障吊装货物不属于免费救援的范围,给社会救援机构提供了市场契机,但仍有天价施救的新闻不时曝光。
救援企业付出多少劳动,收取多少酬金,并非是件没谱的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从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双方都应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基本原则。吊机根本没有作业,却收取5.9万元出场费,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也闯了法律制度的红灯。
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后,路政部门要尽快疏通道路,施救过程带有强制性。对于这种特殊消费服务,不说由路政部门提供公益施救服务,至少也要套上法律制度笼头。既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有要求,监管部门就要依法依规规范清障施救行为,保护车主利益,而不能当甩手掌柜,任由交通救援成了“天价打劫”。
对此,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加强对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到公路一线查处违规交警与施救企业;另一方面要像湖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那样认真受理举报,查处问题,不管是施救方,还是路政人员,谁触及乱收费高压线,就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唯有如此,法律制度建设才有意义,才能保护司机权益。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当司机需要救援时,路政部门应该提供多家救援公司供其选择。而路政人员指定的却是天价救援企业,难免让人怀疑路政人员与施救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联。
对此,不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查处曝光出来的个案,政府也要给相关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戴上“权力紧箍”,激活交通施救市场竞争,避免某些路政人员指定的天价救援企业垄断市场。如果不规范交通施救市场竞争,不斩断利益链条,权力脱缰与利益冲动合谋之下,天价救援费也许真会成为疑难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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