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专家: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应纳入
记者 | 梁宙
继山东、湖北和湖南等省份之后,广东省也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有望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专家指出,应对家暴定义进一步细化,把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纳入家暴范畴。
日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提请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办法》对上位法设定的预防教育、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延伸。
家庭暴力近年来在中国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央视新闻2019年初曾引述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称,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全国2.7亿个家庭中,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国内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实施三年多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李莹对界面新闻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是我国反家暴工作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反家庭暴力法》有很多亮点,如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但是有的内容还是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还不够强。
最高法日前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971号建议时也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包括家庭暴力认定难、举证难、获得赔偿难、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争取抚养权难等,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标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形成反家庭暴力合力。
实际上,近两年来,我国多个省份相继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强制报案的义务,细化完善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等有关程序。
今年6月1日,《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施行,该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强调反家庭暴力应实行社会共治,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平台;7月1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也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精神家暴”行为的范围,并提出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莹分析,各个地区制定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都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表现形式、方式方法上进行细化,详细程度不一样。随着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些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可望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中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广东省的《办法》把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的外延进行了延伸,也是《办法》中受到关注的焦点之一。
《办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家暴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私密空间,现在广东的《办法》把家暴的范畴扩展到了网络的虚拟世界,是考虑到在如今的信息化社会,网络等手段有可能成为新的家暴形式。”李莹说。
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教授张雅维举例表示,例如通过网络散布家人隐私就是一种对人格权、隐私权的侵犯,可能会对个人造成精神伤害,甚至有可能会致人崩溃、自杀,广东将网络散布家人隐私纳入家暴范畴,是遵循《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法》的一种表现。
《办法》中的另一个亮点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告诫书方面进行了完善。《办法》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
与《反家庭暴力法》相比,广东的《办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上新增了两条: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人格尊严,责令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申请人名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对界面新闻表示,告诫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两种方式,但现实生活中,告诫书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率普遍较低。人身安全保护令出来以后,可能会对施暴者进行一些制裁,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出具告诫书时与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都会比较谨慎,有的地方认为没有操作指引也不愿意出具。
“《办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上新规定‘禁止被申请人以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人格尊严’与精神暴力外延的延伸是相呼应的,现在全民隐私都处于可能被侵犯的境地,需要针对家暴中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侵害行为进行制裁。”张雅维说。
李莹建议,地方性法规中应进一步细化家暴的定义,《反家庭暴力法》只是规定了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种形式。而国际惯例规定的家暴包括了4种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在家暴案件当中,性暴力、经济控制也是发生率非常高的,虽然广东等地的地方性法规将家暴的定义进行了细化,把跟踪、骚扰、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列入了家暴范畴,但整体上对性暴力、经济控制这两方面还未能有所突破。”李莹说。
张雅维还建议,对于反复对多人实施家暴的人,心理学和社会学上的研究表明,这种施暴者的人格是有缺陷的,法律可以规定施暴者接受强制的反家暴干预、心理治疗或心理咨询,其产生的费用由施暴者承担。
对于外界的呼吁,界面新闻注意到,最高法日前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中已明确,将在家庭暴力的界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并待条件时机成熟,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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