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今日国内> 正文

避免“身后折腾”应设“简易继承”制度

济南日报 2019-12-30 11:14 大字

有媒体报道称,沈阳马先生的父亲意外去世,股票账户中还有229万余元的现金。马先生去取钱,却被要求证明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儿子,还要开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才能将钱取出来……财产继承难是一个共性问题。老人突然去世之后,“继承难”老问题一再发作,这说明该想办法给这个问题找出系统的解决方案了。

对此,澎湃新闻刊发评论说,“身后折腾”的本质是什么?可以把问题指向“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但更深层的问题是:中国法定继承制度的机械适用,叠加了银行、证券、房地产等部门规避自身风险,将矛盾外移,结果,把一个再简单不过的“父死子继”的继承过程,闹得异常繁琐。

中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留下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没有留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法定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等。即,有配偶、子女、父母的,遗产就在这些人中平分。但这个看起来非常简单的法律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却出现了很多“门槛”,对于普通人甚至法律专业人士来说都很棘手。

第一,因为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如果儿子想继承父亲的遗产,就得证明母亲已过世,自己没有兄弟姐妹,而且最最困难的是要证明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爷爷、奶奶已经去世。这些老人往往过世都几十年了,证明难度极大,特别是在前不久公安部明确派出所不得开具公民死亡证明的情况下。第二,如果父亲走在爷爷、奶奶前面,那法律程序更麻烦。因为爷爷、奶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了父亲遗产,在他们百年之后,得在爷爷、奶奶的子女(也就是叔伯、阿姨)中“转继承”。而现实的问题往往是叔伯阿姨天各一方,要凑拢来办个公证还真很困难。目前的法定继承的机械适用,导致很多公民在亲人离去之后,并不能顺利地继承,还不得不证明“我没有兄弟姐妹”“爷爷过世得比父亲早”,否则的话,就会像马先生那样无法动用父亲的银行储蓄、证券账户。

继承在民法体系中是一个非常小的问题,法理也是非常简单的,却是几乎每个家庭都会遭遇的问题。法律不能仅仅“看起来简明”,还得保证在实际事情中“不折腾人”。法律的“专业主义”不能假装看不到现实中机械操作带来的严重问题。继承制度本质是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力调整,本不关公权机关的事。但是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为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把继承行为变成“准审批行为”,凭空地增加了很多的证明责任。办理公证既费时又费力,同时也是一笔沉重的经济开销。

“法律专业主义”绝不是普遍折腾人的同义语,为避免1%可能产生的纠纷,对99%的普通人竖起高大无比的门槛,这是不对的。解决途径是,对于中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改造,构建“简易遗产继承制度”:把继承从繁琐的公证、证明“我是我爸唯一的儿子”的程序中解放出来,采取简易继承公示制度,变“公证制”为“声明公告制”,比如在两三个月内没有异议的,就由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如果事后有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这避免了因为复杂的转继承,造成三姑六叔聚不拢,从而使继承进入僵局,也让绝大多数本不存在纠纷的继承能以最经济的方式完成。

于立生在澎湃新闻刊文说,有关房产继承难的新闻此起彼伏。曾有媒体报道,郑州一八旬老人想卖掉一套房,被要求作“亡夫无私生子”及“丈夫的父母去世、自己无再婚”等方面的证明;宜昌一七旬老人想把父母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被要求为离世百余年的祖父母开“死亡证明”。凡此种种,无不暴露出继承权公证机制之失:机械教条,不符实际。

法定继承中,房产继承权的确认,并非只有公证这“华山一条路”。房产继承登记需作公证,源自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但该通知不仅于2014年被最高法以发布案例指导的形式认为无效,而且,2016年也已为司法部正式废止。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继承权公证,不该是强制性、唯一性的选择。在今天,房产继承权公证机制,有必要向声明公告机制转型,至少也该把声明公告机制作为公证机制的一个补充。亦即,可由相关继承人登报做个房产继承的声明公告,如过了公告期无人持异议,那就直接交房过户。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还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则该法定继承人也有权主张相关权利,分割部分权益。实行继承权声明公告机制的好处,一是可以给当事人节省费用。房产继承权的公证费,往往是房产价值的1%至2%,以百万元的房产论,公证费动辄数万元,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是能避免“公证难”成为当事人继承房产的阻碍,避免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无谓靡费。

新闻推荐

大瑞铁路怒江特大桥主体即将建成

这是12月29日拍摄的建设中的大瑞铁路怒江特大桥(无人机照片)。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承建的世界最大跨度铁路拱桥——云南大理至...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