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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 与河北男子素未谋面“被结婚” 贵州“被结婚”女子:民政局应道歉

华商报 2019-12-19 01:11 大字

贵州女子“被结婚”、河北临漳县民政局称冒用者登记信息无法撤销一事持续发酵。12月1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代女士处获悉,她委托的律师正着手起草行政诉讼状,拟起诉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买房时

贵州女子发现“被结婚”

31岁的代女士是贵州人,丈夫黄先生是重庆人,两人2011年10月结婚,先后养育了三个孩子。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谁也没想到,因为曾经丢失过一次身份证,代女士因此陷入了一场“被结婚”事件之中,平静的生活瞬间被打乱。

“近期,我和丈夫在重庆打算购买一套房子,准备办按揭手续时,发现自己竟然结了两次婚,因此无法办理。”代女士介绍,通过查询,她发现,婚姻登记档案中,除了2011年10月她和丈夫在重庆市铜梁县(现改为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之外,2013年10月,自己又和素不相识的王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的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声明书等。刚开始,她和丈夫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才想起来,2013年,代女士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她怀疑有人冒用了她的身份信息。

为尽快解决问题,12月15日,代女士和丈夫从重庆赶往河北邯郸。12月16日,他们向临漳县民政局反映了情况,临漳县民政局证实有人用代女士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事实,但表示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

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称,之所以会出现重复登记情况,是因为2018年年底之前,婚姻登记信息未全国联网,2013年他们无法查询到河北省以外的婚姻登记信息。代女士对该解释并不满意,她反问:“你们2018年年底上传这条婚姻登记信息时,就应该看到我上面还有一条登记信息,当时为什么不通知我?”

“按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受胁迫结婚并有公安局证明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相关记录。”临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称,目前代女士这种情况,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解决问题。代女士可以起诉冒用者或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他们拿到法院的撤销判决后,才能从网络上将婚姻登记记录撤销。

无奈之下,代女士和丈夫又先后到临漳县公安局、县法院、县纪委反映,上述部门给出的建议仍然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代女士老家两岁的小孩还需要人照顾,12月17日,代女士和丈夫只好先返回重庆,短暂停留后,又返回贵州。

冒用信息已备注无效

买房不再受影响

12月18日下午,代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返回贵州前,她已在邯郸聘请了律师,目前,律师正准备材料、着手起草行政起诉状,她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只起诉临漳县民政局不起诉冒用者?代女士称,假冒身份者和她没关系,她只能起诉临漳县民政局。“我人没去过临漳县,为什么就给我办理了第二次结婚。”

代女士称,这件事最近让她备受煎熬,身心俱疲,前期丈夫心里也很不舒服。

代女士称,这几天,临漳县民政局一直和她保持着积极沟通。18日上午,她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河北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当日上午,在河北省民政厅的协助下,网络上她的第二条婚姻登记信息已备注“无效”,但依然不能撤销,仍需通过诉讼解决。但相关部门表示,仍然在努力之中。当日上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临漳县民政局一工作人员称,代女士的事情正在处理中,具体需要多长时间,她也不清楚。

“现在,买房贷款的问题已经解决。”代女士称,但目前最重要的是,临漳县民政局要给她一个说法,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这件事给她带来了名誉等各个方面的损失。“胜诉是肯定的,但我现在的诉求不仅仅是胜诉,临漳县民政局必须就此给我道歉,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代女士强调,当年她丢失的身份证现在还可能在捡拾人手里。“她再骗婚怎么办?用我的身份证贷款怎么办?所以,一定要把这个人揪出来。”

专家说法:让当事人起诉有懒政怠政之嫌

假冒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触犯了哪些法律,冒用者、民政局应承担什么责任?民政局明明错了,不能主动纠错吗?就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何永萍律师认为,使用他人身份证,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有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刑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不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要承担以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给别人造成损害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后果来判断。民事层面,导致他人无法结婚,甚至无法买房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钱财的,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何永萍称,婚姻登记机关若产生了登记错误,通常的救济途径就是行政诉讼,然后通过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予以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就目前的救济途径来看,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行政撤销权确实已经被取消,民政局也确实无权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何永萍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但是由于目前民政局的系统与公安户政系统并未联网,所以对于是否冒用他人身份证,民政局工作人员也无法核实,因此他们承担的仅仅是形式审查,对于实体的审查则很难做到。即使从结果来看,这一错误结果是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但不代表民政工作人员一定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民政局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办理业务的时候是否有过错。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钱卿认为,民政局有关“只有受胁迫结婚才能撤销婚姻登记”的说法,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其要求当事人自行起诉方能撤销,更是把职责推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有懒政怠政之嫌。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之后,当发现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在调查核实之后应当主动依程序撤销该行为,这既是法定职权,同时也是法定职责。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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