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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拆伙,法院判微信公众号值340万元均分 判决确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安徽工人日报 2019-12-14 03:38 大字

几人共同创立并运营微信公众号,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分割”?公众号共同经营者之间算不算合伙?公众号本身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赵某与尹某、袁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公众号价值340万元四人平分的原判。至此,全国首例因合伙纠纷引发的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件终审落槌。

缘起:运营者之一欲“分割”

2016年1月,赵某、尹某、袁某、张某四人运营微信公众号,约定同运营均分利。在四方共同努力运营下,公众号在一年时间内已获取高达10万+的高质量、高消费力粉丝关注,同时获得了多个知名品牌的合作机会。

正值业务蒸蒸日上之际,2017年7月,代表四人申请账号的赵某未经其他三位原告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意图将公众号据为己有,导致四人合伙公众号无法正常运营。尹某、袁某、张某遂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三人表示,若法院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要求赵某补偿三人各100万元,并分割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一审:成立个人合伙关系

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

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他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一审诉讼期间,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遂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主张涉案微信公众号归其所有,尹某、袁某、张某仅为涉案公众号的固定撰稿人,各方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成立口头合伙关系。

赵某认为,即便成立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因违反《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广告的规定,其本身无合法商业价值,赵某亦无须支付折价补偿。

赵某认为,既有收益应按各自贡献度合理分配,自己系唯一脱产运营公众号者,贡献较大,应至少分得70%。

二审:确认虚拟财产属性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协商筹备设立涉案微信公众号,共同或分别撰写文章发表于该公众号,共享公众号专用账户密码,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进行部分收入的实际分配,包括以涉案公众号收入支付编辑费用等事实,足以证实各方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成立口头合伙关系。

关于公众号价值,涉案公众号运营的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符合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属于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就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的广告信息的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未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不影响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关于分配规则,本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通过招商费、稿费形式予以体现,即业务联络、供稿较多者相应获得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赵某无权以此为由再要求就后期剩余财产部分获得分配比例上的优势。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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