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涉英烈保护互联网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法制日报11月30日消息,近日,一则案件引发全民关注——网民瞿某某兜售侮辱英烈的贴画,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英烈名誉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英雄烈士的名誉不仅仅是个人的,英烈的精神和形象属于国家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价值观正能量的一种表现,国家公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缺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对于国家形象的构建、青少年的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安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建立法治理念的导向,利用相应的司法机制产生威慑力,告知社会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应该约束自身行为,相当于构建法律的预警机制,引导大家守法”。
据统计,我国检察机关为捍卫英烈尊严,2018年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件。
恶搞英烈被判侵权,依法处置彰显正义
今年9月,西湖区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举报,在某网络平台上有人销售侮辱、诋毁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西湖区检察院调查后发现,在该网络平台经营“某某画坊”的瞿某某发布、销售侮辱、诋毁革命先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并配有不雅文字。
与以往网络恶搞英烈不同的是,瞿某某不只是恶搞,更是把恶搞当成产品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有评论指出,这样的行为可谓眼里只有价值,丝毫没有价值观。
据了解,瞿某某售卖的贴画库存数量巨大,并在董存瑞舍身炸雕堡的画像上配有“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等文字,在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画像上配有“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等文字。这些产品上线销售后,瞿某某即被群众举报。
“中华民族的认知模式由儒家文化构建,英烈名誉是很严肃庄重的事情,用搞笑的方式进行传播是不被社会规范所允许的。”采访中,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瞿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和销售否定英烈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的贴画,该行为是对英雄烈士的诋毁和亵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瞿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刊登诉前公告的同时,征求烈士董存瑞近亲属(黄继光已无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烈名誉。
10月28日,西湖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两位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瞿某某的民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岁月静好,不忘先烈。这是良知与道德的底线,也是法治的底线。
有法律人士指出,该案表明不论触犯法律的主体涉及的是名还是利,不论是在社交平台还是销售平台,都将被依法处置,这彰显了保护英烈绝无法外之地的刚性。不论烈士近亲属是否提起民事诉讼,都应诉尽诉,则体现了法治程序兜底到位的正义性。
有评论称,这个“首例”,既代表了烈士和近亲属的利益,也代表了没有近亲属的烈士利益,更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具有特殊的法治意义。
侮辱英烈行为频发,屡屡挑战法律底线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侮辱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但近年来,在网络上侮辱英烈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10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侮辱救火英雄的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公告,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侵害吕挺烈士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浙江省级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对此,公方彬认为,在恶搞英烈、诋毁英雄的事件背后,是社会共识的构建比较薄弱,“一些年轻人对于尊重英烈的重要性并没有深刻领会,在出现英烈名誉受损事件时,个别年轻人对于司法部门的判决难以认同”。
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是健康社会的舆论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但从“暴走漫画恶搞英烈”事件,到方志敏名誉侵权案,却一次次挑战着法律的底线:
2018年5月,自媒体“暴走漫画”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了一段丑化恶搞叶挺烈士的作品《囚歌》和董存瑞烈士的视频,引起网友强烈谴责。5月24日,叶挺后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暴走漫画”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10万元。
在英烈保护法施行前,革命烈士方志敏长孙方华清也曾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2017年1月20日,方华清以革命英烈直系亲属身份,就方志敏及其领导的红十军团牺牲将士名誉在网络上受到严重诽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4月2日下午,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第一案”进行庭前调解。此外,方华清又以革命英烈直系亲属后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追究其所应当担负的民事责任。最终,两被告就侵害革命英烈名誉一事当面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
去年5月1日,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在规定英烈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的同时,该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力。
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是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则因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正当社会各界沉浸在悲伤之中时,却有人在网上发表不实甚至污蔑烈士的言论。淮安当地居民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信息,对谢勇进行污蔑。
淮安市检察院对上述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并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谢勇烈士近亲属的意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树立规范,教育引导不可或缺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有评论指出,用法治捍卫英烈的尊严,就是捍卫民族的尊严,捍卫国家的前途命运。
“一部英烈保护法,公理正义得伸张!”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赢得了全场的热烈掌声。
公方彬认为,在英烈保护法实施后,英烈名誉的侵犯事件大大减少,目前社会共性正在形成,人们在面对恶搞英烈、抹黑英雄等事件时已经有了正确的思想认知。但是没有一个社会是完美的,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人,所以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近线式发展,需要法律进行约束。
在公方彬看来,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精神建设应该要柔性约束,精神大厦的建成应该以教育为主,辅之于法,法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英烈名誉,要与弘扬英烈精神统一起来,不能本末倒置”。
自英烈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政法界涌现出了大量的执法、司法实例,政法机关正在成为英烈名誉保护的坚实后盾。
承办广东首例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的中山中院民五庭庭长洪文介绍,救火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国家褒扬,赢得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他们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曾某某在人数众多、易于传播的微信群中,故意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实言论,依法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洪文介绍,曾某某虽因发表侮辱救火英雄的言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但并不妨碍依法对其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某提起公益诉讼于法有据,利用维护公共秩序,培养社会公德。
对此,公方彬评价说,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名誉权的案例,体现出的最重要的司法价值导向就是从实际出发,“许多英烈存在着没有后代,或者家属维权能力不足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家公权力应该介入,检察院要负责对英烈名誉权进行维护。因为英烈名誉涉及到社会导向的问题。公益诉讼不是功利性的,而应该是道义层面上的”。
“公益诉讼不在于多,其意义在于树立规范,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公方彬说,法律是底线,还需要重视社会价值观的营造。社会价值观的构建和社会共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靠长期努力。
吕景胜认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已经足够完善,但英烈保护法颁布才一年多,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探索和完善,“比如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缺位,以及不愿意启动诉讼程序、消极无为等现象还存在,应该予以改进”。
吕景胜说,法律手段不是唯一的,只是全面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保护英烈,还需要学校教育、媒体引导、政府号召、文化道德构建。法律手段是最底层、最基础的,法律不是唯一的,但是是不可缺少的”。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判决可能过轻,起不到明显的作用,社会效果不太好。根据具体的案情,某些道歉过于表面化,可以提高处罚力度以及普法教育的力度。”吕景胜建议,如果宣传力度达不到,青少年可能对于相关的法条不了解。年轻人在意识形态形成的关键年龄段,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
(原题为《公益诉讼依法捍卫英烈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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