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纪实】有5个女儿却无人赡养老人 律师解读“常回家看看”
近日,一位耄耋老人走进了杭州市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服务大厅,还没等坐下,老人就向工作人员倒起了苦水:“我有5个女儿,可现在她们都不愿意养我,你们可不可以帮帮我……”
原来,今年87岁的王奶奶育有5个女儿。因丈夫早逝,5个女儿都是由她独自一人抚养长大的。后来,5个女儿相继成家,4个女儿生活在杭州,二女儿朱某远嫁外地。5个女儿偶尔会来探望一下王奶奶。
2018年时,王奶奶将自己唯一的一套老房子过户给了二女儿朱某的孩子晨晨,自己则租住进了公租房内。然而,令王奶奶没想到的是,房屋过户后,二女儿朱某和外甥女晨晨却一反常态,不再来看望她了,另外4个女儿也因此心生不满。就这样,5个女儿相互推诿,各有各的理由,王奶奶无人赡养了。
了解了老人的情况后,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周旻律师承办该案。
第一次调解时,王奶奶和5个女儿都来了,在周律师讲清楚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几个女儿表示愿意每月承担1000元的赡养费用。
律师本以为调解圆满成功可以顺利结案了,没想到几天后,王奶奶再次联系了援助中心。“律师啊,我身体一直不好,有时需要吸氧,她们都只给我钱,没有人来照顾我,我自己生活很困难……”说到这些,王奶奶情绪有些激动。
为此,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老人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承办律师再一次组织了调解。最终,大女儿、三女儿、小女儿答应每月各自承担王奶奶赡养费1000元,并按照原有探视频率上门照顾老人;二女儿每月承担赡养费1000元,承诺老人生病时会回杭州照顾;四女儿是低保户,每月负担王奶奶赡养费300元,但要作为女儿们的就近联络人,每周上门探视照顾母亲一次。
这起赡养纠纷案终告落幕,但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待厘清。首先,子女没有分到财产,就可以逃避赡养义务吗?周旻律师表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能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
其次,承担了赡养费给付义务的女儿们,是否可以拒绝上门探望照料老人?周旻律师表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条,虽然对探望照料的次数没有强制规定,但规定了子女除了“赡”外,还应当尽到“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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