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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不同意调岗,我就得走人?

安徽工人日报 2019-11-23 01:57 大字

漫画:赵春青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江苏一家技术公司工作,是一名质量工程师,刚满30岁。今年年中,公司又找了一个质量工程师,公司就开始以各种事由说我业务能力不行,领导也找我谈话要求我转岗。如果不同意,就让我直接走人。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我们公司是2017年成立的,我在公司成立两个月之后就入职了,可以说算是“元老级”员工。公司成立之初,我的工作非常繁忙,工作强度很大,但我从来没有怨言,自愿加班加点完成工作。看着公司一天天发展壮大,我也觉得很开心。

2018年底,我跟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想着能和公司一起继续奋斗。但是没想到,今年年中公司又聘了一个质量工程师之后,就要求我调岗去做质检员。

我不能接受这种调动。一是因为我的合同里约定了我的岗位就是质量工程师,二是质检员的工资只有我现在工资的70%。所以我一直未同意。

此后,公司开始减少我的工作任务,给出的理由是,我的业务能力不行,不足以胜任工作。最近,公司甚至已经不让我再接触任何与该岗位相关的材料或工作任务了。领导多次明示、暗示我,只有接受调岗,否则就请我走人。

现在我感到很无助。一方面我对公司有很深的感情不愿意离开,另一方面我自认为业务能力足以胜任现在的工作,不愿意调岗。我到底应该怎么办?

江苏镇江雨辰

为您释疑

雨辰:

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行为系不服从安排,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调岗,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经营和生产的管理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同时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拥有的合理调整岗位的权利。

但是,根据您所述的情况,第一,您与公司对工作岗位有明确的约定,即质量工程师;第二,调岗后的薪资标准降低。因此,公司在未能与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对您进行调岗的行为无效。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也应属于违法解除。

因工作岗位系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公司强制要求您调岗,您可以拒绝;如公司以您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您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还想跟您说的是,我建议:您先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如的确无法在现岗位上继续工作,也无其他岗位适合您的话,您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您相应费用;如公司拒绝沟通或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强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您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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