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丧偶儿媳诉请继承公婆遗产法院:虽尽赡养义务但非“主要”故驳回诉请
公婆去世
丧偶儿媳要求继承遗产
李雨的公婆浦正国和邵梅生育4子1女,分别是浦山、浦西、浦响、浦天和浦燕。浦天和李雨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女浦丽丽。
1996年浦天因病去世,李雨另组家庭,但她和公婆一家仍保持着联系。2011年,浦正国和邵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搬入新家不久,浦正国便去世了。此后邵梅不愿一个人居住,便决定和大儿子浦山共同生活。2014年10月,邵梅在崇川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我死后,房屋中属于我的财产给我的儿子浦山。”
2017年3月,邵梅去世。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浦山召集兄妹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雨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
而为了执行公证遗嘱,公证处曾对浦山、浦西等人进行询问并记录。当时,浦山兄妹4人均称,李雨虽然已经再婚,但也一起参与照顾老人、料理了两位老人的身后事。他们同意李雨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不同意其继承遗产。
随后,李雨将浦山兄妹4人告上法庭。法庭委托有关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总价为90.89万元。
然而,法庭审理时,浦山兄妹4人又否认了李雨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雨向法庭提供了公婆邻居和亲友的证人证言,大家都表示李雨是好儿媳,在丈夫去世后还曾回来探望公婆。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法官检索了崇川区家事法庭历年来的赡养案件。法官发现,早在2009年,浦正国和邵梅曾起诉浦山、浦西、浦响、李雨要求4人赡养,后来又申请撤诉。而在2017年1月,邵梅再次向法院起诉浦西、浦响、浦燕、浦丽丽要求承担赡养义务,因邵梅在诉讼过程中去世,案件终结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雨作为丧偶儿媳不仅要尽赡养义务,更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继承公婆遗产。浦正国和邵梅生前曾起诉包括李雨在内的多名子女要求赡养,足以证明李雨并未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驳回了李雨的请求。
法院认为,依照邵梅的公证遗嘱,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应该由浦山继承。由于浦山继承的房产份额大于其他继承人,因此房产由浦山继承,浦山补偿浦西、浦响、浦燕、浦丽丽每人7.54万元,即总房款90.89万的1/12。
法官说法
姻亲继承
必须以主要赡养为条件
主审此案的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庭长解释,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无论是否丧偶,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不过,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法因此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院在审判时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法院才会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可以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本案中,虽然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中,浦山兄妹陈述李雨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在庭审时却予以否认。不过,老人生前两次起诉子女要求赡养的事实,可以证明李雨并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儿媳李雨认为自己对已故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但丈夫的兄弟姐妹却在法庭上否认这一说法。那么法院会怎样判定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对这起继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尽管法庭上多人作证,李雨比较孝顺,是个好儿媳,但法院最后还是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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