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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罚站罚跑”防止教育惩戒简单化

济南日报 2019-11-18 11:29 大字

□付彪

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11月17日《新京报》报道,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近年来,由于学生及家长的权利意识、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不少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顾虑重重。对此,有专家建议,给予教师自主裁量权,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

此次广东的征求意见稿把“罚站罚跑”条款删除,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由其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然而在一些人看来,不排除是因为听到了争议,感受到了一定的压力,“把难题一脚踢出去”。笔者认为这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删除“罚站罚跑”条款并不是“模糊”教育惩戒的边界。不少媒体称“罚站罚跑”对教师惩戒权予以明确界定,有利于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也有专家表示,没有必要限定具体的惩罚方式,如果制定得太详细,反而让教师的惩戒权变窄了。确实,教育惩戒并不止于“罚站罚跑”,初审稿中明确“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显然突出的是“罚站罚跑”,容易让教师在具体执行中倚重于此,而忽视了其他教育惩戒方式。换言之,“罚站罚跑”并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的学生,将具体惩戒措施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来制定,意味着可以给予教师更多的自主裁量权。

其次,“罚站罚跑”之所以引发争议,从本质上讲还是一种体罚。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惩戒实践中,包括语言责备、隔离、剥夺某种权利、没收、留校察看、警告、处分、停学和开除等方法,并没有“罚站罚跑”。倘若不问实际情况、不讲实际效果,动辄罚站罚跑,即便不按体罚来论,也难逃简单粗暴、教学无方的诟病。据此而言,删除“罚站罚跑”条款,也是防止教育惩戒简单化。

不必否认,赋予教师惩戒权需要有明确的“戒尺”。但是法律再完备,也不能包罗万象。具体落实教师惩戒权,还应有实施细则跟进。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明确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将具体惩戒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符合立法原则,也符合教育规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妨参照教育部的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惩戒措施,给教师一份惩戒权“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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