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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师惩戒权删除“罚站罚跑” 此前该条款被指会导致变相体罚,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权力下放;专家建议给予教师自主裁量权

新安晚报 2019-11-18 09:37 大字

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近年来,学生及家长权利意识、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根据,不少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顾虑重重,不敢管也管不了。专家建议,给予教师自主裁量权,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

教师可“罚站罚跑”学生引争议

今年4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教师可采取一定教育惩罚措施,但未作出详细规定。

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对教育惩戒权作出具体规定。初审稿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初审稿同时强调,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初审稿公布后,教育惩戒权的细化内容引起热议,关于“罚站罚跑”是否属于体罚成为议论焦点。不少媒体称“罚站罚跑”对老师教育惩戒权予以了明确界定,有利于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也有声音认为“罚站罚跑”要有标准,否则有可能成为变相体罚。

惩戒权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

11月15日,广东省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中,将此前引发争议的“罚站罚跑”条款删除,修改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对“罚站罚跑”的处理上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不将此条具体措施写入条例的同时,也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由其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

据介绍,一审审议倾向于认为,原草案中的教育惩罚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等,建议将具体措施删除,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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