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减税降费
陈甲取
2019年是减税降费年,降低增值税税率、个人所得税改革、社保费降率等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陆续实施。减税降费自古以来就是纳税人的殷切期望,也是古今通行的惠民政策和利民做法。
先秦典籍《礼记·王制》中明文规定:“关几而不征,市廛而不税。”意思是在关卡、市场等处只稽查而不征关市税,在市场上租用了公家的店铺就不需交纳商品营业税。
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在齐国推行“相地而衰征”,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质量优劣和产量多寡,分别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建立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完全新型的土地征税制度。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无论公田、私田都要按亩纳税。
汉朝实行轻徭薄赋减税政策,采取与民休息、藏富于民的治国理念。汉文帝两次下诏“除田税租之半”,先后将田租率由秦朝的“泰半(三分之二)”降为“十五税一”“三十税一”,还将每个成年人每年缴纳的算赋由120钱减为40钱。汉景帝时期,继续实行“三十税一”田租率,并将其固化下来形成定制。
隋文帝杨坚当政期间,政府赋税收入以租调徭役为主,废除专卖、工商税以及盐酒等杂税杂征,不仅取消“入市之税”,还提高丁男丁女服役的年龄,缩短了户调额度,户调绢一匹减为二丈,户调布则由五丈减为二丈五尺,减免幅度高达50%。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将田租户的应交税额降低,并减少了服役天数。
唐朝在轰轰烈烈的隋末农民起义中建立,统治者深知“去奢省费、轻徭薄赋”的重要性。唐朝前期,在推行“均田制”和“租(田赋)庸(纳帛布代役)调(户税)制”时,就对农业税减免政策给予了量化规定,即如果因水灾、旱灾、虫灾或其他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的,灾情超过四成,免除田租;超过六成,免除租、调;超过七成,则租、庸、调全部免除。
北宋时期,自宋太祖开始,历朝都颁布过减免税收的诏令。在农业税方面,北宋政府为减轻农民赋役负担,设置了灾害、战争、垦荒、徭役等减免税名目。宋太祖下令,对老百姓种桑、枣树,开辟荒田等,停征租税。
明朝初期,规定凡是开荒出来的土地,都可免除3年的租税。此外,还将商业税率由“二十税一”降为“三十税一”,并扩大免税范围。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在全国实行减税,规定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不再征税。明神宗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一,折合成银子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少收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税费负担。
清朝初年,政府为安抚异族国民实施一系列减税政策,历史上著名的“康乾盛世”也与政府大规模减税密不可分。康熙四十九年四月,安排户部从次年开始,在3年内普免全国一年钱粮。康熙五十一年,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税赋负担,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徭役向赋税转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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