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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一名前员工行贿老同事骗贷6.5亿逾期超4亿 获刑5年

澎湃新闻 2019-11-14 21:57 大字

近期又一起骗贷大案浮出水面。一名中国银行原员工通过财务造假以及行贿老同事等手段,从银行套取资金6.5亿元,并最终造成4.36亿元本金逾期。

9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行湖南省分行原员工黄某骗贷、行贿一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了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黄某骗取金融票证罪、行贿罪一案,两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购买的多处房产处理后返还中国银行。

原中行员工变“掮客”

裁定书中介绍,黄某,男,1969年2月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大学本科文化。

2012年底,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辞职6年的黄某经原同事的介绍,认识了湖南金沐实业有限公司老板劳某。两人交谈期间,劳某表示,由于金沐公司授信额度不够,目前项目还有2亿元的缺口。这时黄某对劳某表示,他原来是中国银行的员工,有熟人关系,能够帮助提高公司授信。

受劳某邀请,黄勇出任金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维护金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原有贷款及新增贷款工作。并约定新增贷款1亿元提成2.5%,1亿元以上提成2%,次年维持新增贷款提成1%作为报酬。

2013年春节后,顶着金沐公司总经理头衔的黄某,邀请原来中国银行的老同事,时任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国际结算部总经理的周某叙旧。黄某向周某表示,希望周某能够关照金沐公司增加贸易融资额度事宜。一旦融资额度提升,将给周某一定的股份,或者从2.5%的好处费中分出一部分。周某表示同意,并告诉黄某钱暂存他处投资。

2013年9月,被告人黄勇与劳某商议,通过“融货达”业务(该业务系贸易融资)以金沐公司的名义向中国银行申请,将金沐公司原1.2亿元授信额度增至3.2亿元授信额度。

“融货达”指在贸易结算业务项下,凭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货物作为质押为您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汇出汇款(限货到付款)项下融资和国内综合保理等各项主要国际/国内融资业务品种,涵盖的货物种类主要包括汽车、能源、钢铁、化工产品、粮棉油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几大类商品。

据悉,金沐公司2011年在中行的授信额度为9000万元,2012年增加到1.2亿元。在没有递增过程的情况下,猛然要从1.2亿元增加2亿元至3.2亿元对中国银行的风控无疑是一个挑战,但在周某的支持下,这一看似非常困难的挑战轻而易举地完成了。

具体操作手法上,黄某一方面将金沐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虚增,此外,还代为银行工作人员编造《授信调查报告》。

金沐公司财务人员在证词中表示,为了使金沐公司在中行的授信贷款评级达到A级以上,黄某多次要求其修改公司2012年的财务报表,黄某对他讲,要将修改过的报表数据拿到中国银行内部系统去测试评级,最终要达到A级为止。另据劳某的证词,在黄某的操作下,金沐公司最后的评级达到了AA,而此前的评级是BBB。劳某还表示,黄某告诉他,他帮时任中国银行平和堂支行行长李某把《授信调查报告》都写好了。

李某回忆,2013年6月,黄勇和劳某找其提出给金沐增加2亿元的授信,李某认为黄勇要求提高额度不符合常理,银行给民营企业3.2亿元的授信额度太高,风险太大,并且,金沐公司2011年是98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12年增加到1.2亿元,2013年就增加到3.2亿元跨度太大,没有一个递增过程。黄勇对其表示,只管负责往上报就行了,“省行那里的审批环节他可以摆平”。

黄某利用虚假资料向中国银行长沙市蔡锷支行申请授信,授信额度很快就审批了下来。据中国银行员工回忆:“此项授信上报蔡锷支行再报给省行,以前至少一个月的流程在上报3天后省行就审核批复同意,快到不可思议。”

在顺利通过蔡锷支行及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批后,金沐公司根据审批授信,于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先后通过虚假贸易开立14张信用证,实际套取银行资金4.3508亿元用作他用,扣除金沐公司已支付给中国银行的相关款项,截止案发时止,金沐公司逾期本金2.86亿多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实际上,除了金沐公司之外,黄某还为金沐公司的关联公司湖南金酉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酉公司)、湖南德奕鸿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奕鸿公司)从中国银行套取了贷款。

裁定书显示,黄某利用上述手段,帮助金沐公司、金酉公司、德奕鸿公司先后向蔡锷支行申请授信,在周某关照下,顺利审批后开立19张信用证,套取银行资金6.5228亿元后借款给湖南茂森贸易有限公司或用作他用,扣除三家公司已支付给中国银行的相关款项,截止案发时止,逾期本金436143635.83元。具体来看,金沐公司开立14张信用证,套取资金4.3508亿元,扣除已支付给中国银行的相关款项,逾期本金286776207.83元;金酉公司开立3张信用证,套取资金1.5311亿元,扣除已支付给中国银行的相关款项,逾期本金104600563元;德奕鸿公司开立2张信用证,套取资金6409万元,扣除已支付给中国银行的相关款项,逾期本金44766865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黄勇为使银行授信审批其可以获得高额提成,请求周某在审批时予以关照,先后多次送给周某共计29万元现金。

在2013年2月6日至2014年9月银行授信审批及开立信用证期间,劳某及其妻子林某累计向黄勇支付提成款1063.7万元。黄勇告知周某已从劳某处获得提成款,意欲给周某好处费,周某表示钱先放在被告人黄勇处,要用时再取。

因资金链断裂败露犯罪事实

“2014年,周某、黄勇让我借3000万元给贺某的茂森公司还银行贷款,否则整个湖南的融货达都会出问题。”劳某在证词中表示。

劳某无奈之下提出,让黄某以其实控的德奕鸿公司的名义向中行湖南省分行申请融资授信,而德奕鸿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业务。

“这次直接按照金酉公司做3000万元融资授信时的数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审计报告》,银行根据这份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给予了德奕鸿公司5000万元的融资授信额度。”劳某在证词中表示。获得贷款后,劳某将3000万元打到了茂森公司的还款账户上。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还上这笔3000万元之后,贺某跑路了。慌了神的黄勇等人再次找上劳某,让其继续帮助偿还第二笔3000万元款项。黄某等人称,如果还不上,会影响到周某,金沐、金酉公司的“融货达”融资也会受牵连。

但劳某不愿意再拿自己的钱去填贺某的窟窿。

一方面,跑路老板公司的贷款无法归还,会影响整个湖南“融货达”产品,进而影响到周某;另一方面劳某不愿意用自己的钱去填贺某的窟窿。周某威胁劳某将压缩金沐、金酉公司的融资额度和周期,劳某拒不就范。

据劳某的证言,他曾希望黄勇去做通周某的工作,不再要求其帮贺某归还钱。但是黄某说周某的工作做不通。黄某单独约了时任中国银行蔡锷支行副行长的王某进行汇报。王某也觉得不能拿蔡锷支行的钱去还芙蓉支行的钱。

裁定书显示,劳某最终并没有帮助堵上窟窿,在周某操控下,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始压缩给金沐、金酉和德奕鸿公司的融资额度和周期,直到2014年11月份,劳某资金链断裂。

2016年9月,黄某被捕,其他人则被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采取故意编造财务数据报表、代为银行工作人员编造《授信调查报告》等手段,帮助金沐公司、金酉公司、德奕鸿公司先后向中国银行长沙市蔡锷支申请授信,在周某关照下,顺利审批后开立19张信用证,套取银行资金6.5228亿元后借款给湖南茂森贸易有限公司或用作他用,扣除三家公司已支付给中国银行的相关款项,截止案发时止,逾期本金4.36亿元。

2018年12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黄某骗取金融票证罪、行贿罪一案,两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购买的多处房产处理后返还中国银行。

一审判决后,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湖南金沐实业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信用证,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黄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骗取金融票证罪。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本案中骗取金融票证罪系单位犯罪,黄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黄某的违法所得1063.7万元应当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其中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是黄勇将违法所得出借他人后抵债所得或投资所得,应当依法处理后将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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