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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上海人大将从这些方面入手

澎湃新闻 2019-11-14 17:42 大字

11月1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讨论市政府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

报告提到,当前,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入攻坚期,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即将进入施工阶段,有关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还需持续推进。

为此,报告建议上海市人大在以下方面为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推动法规标准协调统一

报告显示,协调统一的法律规则标准是促进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区域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保障。建议积极推动信用、金融、信息、产品质量、公共服务、食品安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等领域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协同。

信用合作领域,综合区域各方信用立法和信用工作实践,建议推动加快信用立法,加强针对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环节、措施和路径等共性问题的研究制定,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关联原则、具体范围,以及信用修复的流程、方式和各方主体权利责任,统一公共信用评价原则、标准。

金融防风险领域,相关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政部门在查处取缔非法金融活动的过程中,面临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建议推动相关跨区域金融立法、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协同。

食品安全领域,由于目前国家层面如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有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要求,省级层面推进信息共享存在一定的难度,建议推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立法,对食品安全追溯的系统建设、标准规范、管理要求等进行统一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建议推动修订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公路法》(第五十一条)等现有法律法规(目前禁止车企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专用号牌发放及管理规定,明确自动驾驶系统责任判定规则,允许在高速公路路段进行道路测试。

生态保护领域,沪苏浙正研究启动新一轮太湖治理工程,其中涉及清淤、堆岛事项受到现有法律法规限制(《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也明确禁止“围湖造地”),建议推动国家层面修法支持。

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示范区建设涉及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治理机制创新更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为示范区探索一体化制度创新提供法治保障。示范区要聚焦生态保护、规划管理、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政策、公共信用等领域率先探索一体化制度创新。这些领域的制度创新可能需要调整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制度或地方法规、标准等,需要人大支持。

二是积极推动示范区水源保护地方法规制定工作。国家规划纲要中指出,沪苏浙共同制定实施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加强对淀山湖、太浦河等重点流域的保护,需要市人大积极探索推进立法协同,更好地保护好共同的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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