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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购明知过期食品索赔”可行可鉴

济南日报 2019-11-14 11:14 大字

□周家和

据11月13日澎湃新闻报道,孙女士连续10天在重庆一家超市购买散称荞麦面粉,每日消费2元多,并拍摄购买视频。在第11天时,孙女士分十案起诉该超市,称荞麦面粉过期,要求索赔。最终,法院在今年8-9月分别判决该超市惩罚性赔偿孙女士每案一千元,孙女士因此获赔共计一万元。

何谓“购明知过期食品索赔”?即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将购买的食品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以索取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此前,对于是否应该支持“知假买假”,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而在实际判决上,全国各地也并不一致。

此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支持孙女士连续10天在重庆一家超市购买明知过期的荞麦面粉,要求赔偿的诉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孙女士共计一万元,这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笔者认为,江北区人民法院支持“购明知过期食品索赔”的判决可行可鉴。一是把法律的“枪口”紧紧盯着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因为食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商品,是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重中之重,消费者只要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食品,不管是否知情皆可索赔,有利于对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二是购买明知过期食品的索赔者也是消费者,这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确诠释。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是否生活资料为标准。只要孙女士购买的食品是生活资料,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

三是桥归桥,路归路,一码归一码。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行为并不能因为购买人是否知情而改变其性质,也不能因为消费者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而改变其性质。试想,若是因为购买明知过期食品而不能获取商家惩罚性赔偿,一定要在不知过期的情况下,上当受骗买了过期食品后才能赔偿,岂不是对售卖过期食品商家有利?

法院支持“购明知过期食品索赔”的判决,有利于民众和社会的普遍期待。不仅具有较好的法律效应,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消费者购买明知过期食品也能索赔,至少提高了经营者违法成本,对售卖过期食品商家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鼓励消费者同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从而营造良好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让百姓的生活变得更好,让百姓吃的食品更安全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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