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政策惠及民航客机产业 两部门明确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0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官网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下称《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退还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公告》同时指出,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在新支线飞机与大型客机研制等领域,《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促进更大范围减税政策落地实施的体现,据今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39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还”的相关政策,即“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但根据今天发布的《公告》,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均予以退还,不再有“增量”的限制,这表明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减税力度加强。
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是我国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未能抵扣增值税税额。简单来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企业“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对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优化企业运营模式有重要意义。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对部分行业减税政策进行加码,旨在不断激发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9月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指出对于主要生产销售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等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计算公式由“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变为“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取消了60%比例的限制。
10月8日,财政部税政司官网又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明确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比例从10%提高到15%,为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等服务领域实行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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