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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扫黑除恶法律政策文件出台,执行情况将纳入中央督导“回头看” 黑恶势力换了“马甲”照样可严惩

新安晚报 2019-10-22 10:49 大字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举行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4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同时表示将把执行情况纳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重点内容。此外,全国扫黑办还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打财断血”查控平台和机制,完善公检法与相关监管部门协作处置涉案财产工作通报机制。拟建立“打财断血”查控平台

据介绍,国家监委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旨在破解“保护伞”查办周期长、查实率低的问题,查办涉黑涉恶大要案而未查出“保护伞”或查处不到位的问题,同一对象被多年举报、多层举报、多头举报而查处不力的问题。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剑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建立刑事制裁体系内部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明确网上黑恶势力犯罪的构罪要件,以推动专项斗争从网下向网上延伸。《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则明确跨省跨部门办案线索移交程序,鼓励监所在押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深挖一批真实性强、成案率高的涉黑涉恶线索。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有利于依法打击变“色”变异、手段翻新升级的黑恶势力,确保即使黑恶势力换了“马甲”照样予以严惩。此外,全国扫黑办还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打财断血”查控平台和机制,完善公检法与相关监管部门协作处置涉案财产工作通报机制。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共15条,内容包括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

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专项斗争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从严惩处黑恶势力非法放贷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8条,明确规定了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意见中提到,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

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检举他人构成立功的可减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8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的区别。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意见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着手,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的特殊性作了规定。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政法各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快办快结。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

意见还规定,对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这些规定,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综合新华社、《北京青年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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