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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额检察官增补制度的几点建议

西部法制报 2019-10-22 00:48 大字

王文钊

在检察官员额制中,“员”即人员,“额”即规定的数量。顾名思义,“检察官员额”就是指规定的检察官数量。

那么就需要通过遴选、增补优秀法律人才,退出不适合、不顺应、不胜任的员额检察官,从而确保检察队伍的精英化和高素质。

目前,在检察机关,面对员额退出的现实,如何建立员额检察官增补机制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实行动态管理。

关于增补原则的确定

员额检察官的增补程序是退出程序的完善,也为再次遴选畅通了渠道,增补应遵循以下原则:

缺额补充,这是增补的第一条件。实践中,首先由缺额的检察院逐级向上级反映,然后经省级检察院或高检院遴选办公室审批,最后向各级遴选委员会报备。

统一考试,这是增补的必要条件。根据缺额情况,定期由省检察院组织遴选考试,高检院机关由高检院组织。考试的内容应以能力运用为主,考试占总评分的40%。采取统一考试可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性,检验被遴选人的理论业务功底,面试可检验被遴选人员运用知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挑选优秀人才,夯实检察根基。

分类考核,这是增补的必经程序。所有参加遴选人员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占总评分的60%。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成效,对于检察官助理晋升为检察官的,实行参与办案量单独定量考核,以充分体现所有被遴选人员办案的亲历性和真实性。

关于增补程序的设定

各级检察院遴选机制已普遍建立,从而为增补机制打下坚实基础。笔者认为,首先,需增补员额的检察院每年年初统一层报到省院遴选办公室(高检院机关统一由高检院确定),由省院遴选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员额增补数;其次,具体增补程序参照遴选程序即可;最后,员额检察官的任命与遴选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员额制改革前的检察官(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委会委员以及副检察长、检察长),如果是助理检察员,必须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是检察员或检委会委员的,保留原法律职务不变。员额制改革后,新修订的《检察官法》取消助理检察员之称谓。

总之,对于员额检察官管理应实行动态调整,主要包含进一步完善遴选机制,建立退出、增补机制,另外还包含退出后的交流和复任机制。交流指的是从员额检察官职位退出后,又到其他党政、事业单位任职情形,此类人员应以员额检察官对应的职级确定其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的按其新晋升职务认定。复任是指确定员额检察官存在的退出情形消失,拟再次任命为员额检察官的情况。对于复任的,应在员额缺额的情形下,行为人再次提出入额,符合遴选资格条件,通过增补程序来实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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