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引发“民告官”案 深圳市政府出庭应诉
因一份工伤认定书引发“拉锯战”,在深圳发生了这样一起“民告官”案件。近日,围绕深圳市人社局出具的一份工伤认定,深圳一名劳动者许某与用人单位某服饰公司争执不下。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进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撤销了工伤认定,劳动者对复议结果不满将深圳市政府告上法庭,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处长代表深圳市政府出庭应诉。
许某的工伤是否属实?行政复议为何要撤销工伤认定?最终法律这把尺该如何衡量与决断呢?
“民告官”缘起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据悉,员工许某与用人单位某服饰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单位已通知许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许某却坚决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许某在其老家江西永新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许某:“2018年9月30日单位没有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给我。10月1日到4日是国庆放假,10月5号起单位正常上班,老板口头通知叫我10月5号至10月8号到我的老家江西吉安永新去找客户资源,我同意了,于5号回到永新住在家里。”
“10月8日那天我9点多钟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到县城先谈了几家服装厂没有谈成,下午快3点又到达美(化名)服装厂谈合作,4点多离开,骑电动车的时候不慎自己摔伤了左手。单位不认我的工伤,那就是耍无赖,在推脱责任”。
用人单位深圳某服饰公司称:“由于许某无法胜任公司QC(品质检查员)一职,公司已通知其于2018年9月30日到公司办理离职并领取工资及补偿金,许某以他在老家为由拒到公司。公司当天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寄给其户籍地址,但被其拒收。”
“公司已辞退许某,不可能派其回老家找加工厂联系合作。2018年10月8日许某在江西老家发生的事故受伤,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工作原因,其发生事故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存在工伤之说。”
深圳市人社局对许某和该服饰公司分别展开调查,认为许某于2018年10月8日在江西永新因工外出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该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深圳市政府行政复议办)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某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深圳市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前未尽调查核实职责,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该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拉锯” 战处长代表深圳市政府出庭应诉
许某不服市复议办作出的决定,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许某诉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一审案件。在这起“民告官”案件中,深圳市政府是单独被告,深圳市人社局为第三人。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处长詹炳、行政应诉处法律专务史训记代表深圳市政府出庭应诉,庭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
在持续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深圳市政府的两名委托代理人详细阐述了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的审查情况以及发现的案件疑点,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已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即原告受伤前已申请停交原告社保。不可能再派许某回其老家江西省永新县出差;
第二,许某职位为品质检查员,该服饰公司不可能派他去洽谈业务;
第三,许某虽提供了10月5号从深圳到江西永新的车票,但未能提交任何系单位派其出差的证据;
第四,许某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两名证人分别证明其在10月8日16:30分许既从达美服装厂(化名)离开,又从永新豪服装厂(化名)离开,无证据证实其真实性。
深圳市中院认为,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在异地摔伤左手的时候是属于因工外出期间。许某的主张明显不合常理。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目前,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从撤销工伤认定看行政复议的“一把尺”
深圳市复议办表示,行政复议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无论是对“民”还是对“官”,行政复议都要秉持这“一把尺”来丈量事实,评断是非。在劳动行政争议中,法律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但是,对于劳动者采取欺骗的手段和方法,企图将因自身原因的受伤包装为“工伤”的,行政复议机关有责任运用法治的手段来维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
本案,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审慎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并由处长代表深圳市政府出庭应诉,体现了深圳市复议办坚定追求公平正义的决心,也展现了深圳市司法局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为打造法治先行示范区贡献力量。
(原题为:《工伤认定书引发“拉锯战” 深圳市政府出庭应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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