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信用信息成为商品 个人信用信息展示应如何保护
□张昊
信用卡逾期、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高铁动车上吸烟、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多次闯红灯、停车欠费……越来越多的失信行为被记录下来,放入个人信用信息平台。
笔者近日调查发现,正处于建设诚信社会体系起步阶段的当下,这些个人信用信息在商业网站和各省市信用平台展示的方式五花八门。
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展示和保护的平衡点在哪里?两位专业律师给出了建议。
职场信用信息成为商品
笔者调查发现,有网络平台可以上传职场信用信息并作为商品标价,供付费后查询。
笔者登录名为“HR(人力资源)职场信用查询”的网站,主页上罗列着大量人力资源机构上传的员工不良行为信息。
“今日新增黑名单150人,成功为HR匹配到7637人”,这个数字随着笔者刷新网页还在不断上升。
首页上,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被部分遮蔽后,HR上传的员工信息被贴上泄露机密、自离不交接、偷盗财务、虚假简历、私活私单、能力极差等标签。
按照网站操作提示,付费9.9元,笔者对网页上第一条“信用信息”进行了查询。在笔者网络支付平台付款的记录中显示,9.9元的收款方是太原某易科技有限公司。
杨某某,基本资料:女,年龄未公开,联系电话:××××9201,身份证未公开,所在地区:江苏省南京市。失信信息:在职公司:台州市××××××,在职时间:未公开,事件描述:在校任数学教师期间未经校方允许,将学校教研组研发的课程私自售卖给第三方获取收益。
上传这条信息的HR显示为免费会员,共上传1个黑名单,已成功帮助7个HR。
笔者发现,这个网站仅用手机号即可注册为免费会员并上传“黑名单”,上传信息包括姓名、学历、身份证号、手机号,并描述职场违规情况,上传信息后状态显示为“审核中”。
“HR查黑名单目录由用户免费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在内容详情页申诉,我们将尽快删除。”页面上显示,可以对HR上传的信息进行申诉。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玲认为,商业网站这种搜集、展示、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关于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还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丁风说,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规定。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既要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个人信用信息随手可查
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向公众公开?笔者查询发现,有些省市级信用平台使用姓名即可查询。
在某省级信用平台首页上右上角的查询栏中,设置了法人、个人等信用信息查询。其中,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方法是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
笔者输入李杰、赵勇、王芳等比较常见的名字,系统显示查询结果通常有多人,同时显示的还有身份证号码的前6位,后12位则以×号代替。
点击不同的姓名,显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红名单、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其他6项信息,页面上还有一个“异议/申诉”按钮。笔者发现,很多个人信用信息中并没有任何记录。
笔者在一个名为李宁的个人信用信息页面上看到一项行政许可,内容为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许可类别为普通,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
在一位名为罗某云的信用页面中,笔者看到一项行政处罚信息:2019年08月08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进行超限运输流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某云驾驶重型三轴货运车涉嫌超限运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处以13000元罚款。
这些信用平台还依不同类型,将行政许可、失信黑名单等内容归类展示,其中包括很多个人主体信息。
笔者在多个省市信用平台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后发现,对于是否可以随意查询他人信用信息,各平台做法并不一致。
有的信用平台暂不提供自然人信用信息公开查询,可以尝试在本站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红榜、信用黑榜等信息中搜索,或者使用授权查询。有的信用平台只供个人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需要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并进行注册、验证后查询。
个人信用信息通常用于交易和社会生活中,需要被交易对方和社会公众了解,但其中又含有大量个人信息。
丁风表示,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和范围通常可以划分为个人基本资料、个人商业信用状况、个人社会公共记录以及个人守法情况4个方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兼具私权和公共属性。”丁风说,在商业活动中,如果禁止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会妨碍相对人决策的制定,增加交易成本,而允许对个人信用信息毫无限制地披露则侵犯个人权利。个人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是从两个维度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可以为诚信者获得更多机会,有效制约失信行为,防范失信者可能带来的风险,而个人信息保护是对隐私权的一种保护,两者都是为了营造更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展示保护之间加以平衡
两位律师都认为,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等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在展示和保护之间加以平衡。
丁风认为,信用平台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五方面原则,即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这些原则中,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加强隐私保护两项原则排在前面。”丁风说,还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在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方面,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那么,哪种展示个人信用信息的做法对于信用社会建设更为有利呢?
丁风认为,分级分类公开个人信用信息更有利于信用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李艳玲认为,“信息有别+相关程度”的模式更有利于信用社会建设。信息有别指可以将信用信息根据主动公开(例入失信人员名单)、查询公开、不予公开等进行分类处理、公开。相关程度则是根据不同的利害相对人设置不同的查询渠道,这样不仅可以促使公众对信用的重视,还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丁风建议,要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展示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就要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
在李艳玲看来,这项工作可以从监管、信息分类等方面入手。可以通过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将个人信用信息交予符合要求、值得信赖的机构可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平台可视情况展示不同的信用信息,避免信息过分展示。
采访中,两位律师都提到一些不应采集或需要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内容。
“不应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丁风说。
李艳玲认为,对于纯粹的个人信息应该绝对保护,例如通信记录等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搜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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