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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见义勇为亟待出台“国标”

济南日报 2019-09-16 11:02 大字

□张淳艺

9月11日《法制日报》报道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带领见义勇为研究课题组进行的问卷调查成果。有近六成受访者认为“小区保安协助业主追赶持刀小偷、与小偷搏斗”属于见义勇为,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并不会向有约定义务的人员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早在1993年6月,公安部等多部委就联合发起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纷纷跟进,通过表彰、奖励、抚恤、慰问、资助见义勇为人员,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不过,对于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在国家法律层面始终没有一个明确定义,都是地方各唱各的调。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但各地法规规章不统一,同一行为往往在不同地方认定结果不同。

除了问卷调查中提到的“小区保安协助业主追赶持刀小偷、与小偷搏斗”,对于见义勇为概念的理解不同,也容易引起争议。比如,四川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因此,2016年,成都市民张某、于某因救助一起出游的同伴不幸溺亡,有关部门拒绝认定见义勇为,理由是施救同行好友属于履行特定义务。

有亲属关系、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是否能够认定为见义勇为,各地应该有个统一的说法。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一方面容易挫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导致其得不到应有的奖励和保障,造成“流血又流泪”,同时,也会混淆公众认知,不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要求见义勇为奖励标准一致并不现实,但认定标准必须统一起来,一把尺子量到底。从1996年开始,公安部多次启动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但进展缓慢。2017年3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今两年半时间过去了,正式法律迟迟没有出台。诚然,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可避免存在情理法的纠结,门槛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但这不应成为立法停滞不前的理由。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寻找最佳平衡点,尽快制定出台“国标”,更好地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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