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政治制度确立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此前,一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能。
参加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226名代表(实际到会1210名),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经过普选产生的。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成立了以刘少奇为主席的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开始。各地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豆选等方式进行选举。毛泽东等于1953年12月8日晚在北京市西单区中南海投票站参加了投票。
这次普选选出了各民族、各阶层、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代表人物,包括工业战线的劳动模范王崇伦、农业战线的劳动模范李顺达、耄耋老人齐白石、刚到选举年龄的青年女工郝建秀以及少数民族代表、归国华侨代表等。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顺利开幕了。会议通过了刘少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大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大会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9月28日,会议胜利闭幕。这次会议是我国人民民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以一届人大为标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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