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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见义勇为的认知差异,让正义得到更充分呵护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9-13 03:02 大字

一项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医生在非工作场所抢救突发疾病群众,超过40%的受访者认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有不到60%的受访者认为属于见义勇为。在专家看来,科学、规范、高效的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以及权威、规范的见义勇为统一荣誉体系亟待构建。(见9月11日《法制日报》)

医生在非工作场所救人属不属于见义勇为,只是见义勇为方面认识差异的现象之一。这除了因为见义勇为行为定义表述模糊,导致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外,还与各地立法以及对相关规定解释的立场、依据不同有关。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救人应不应该认定见义勇为,有的地方予以认定,而有的地方则以“不鼓励未成年人犯险”为由不予认定,这直接导致社会对鼓励见义勇为的制度善意产生质疑。

除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认知存在差异外,对于见义勇为“重奖励轻保障”的问题也较为普遍。2017年海南的一份调查显示,该省现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396人,其中,201名受伤人员中生活困难的为157人,七成以上都面临生活之忧,约有60%需要后续治疗,其中42人需要日常性后续治疗,但是他们的治疗费用没有着落。

对见义勇为者所需的生活保障不足,主要是因为现行保障体系“政出多门”,政策协调难,还有一些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与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责任区分、赔偿维权等民事权利救济,对见义勇为者如何寻求政府保障责任与民事侵权维权保障之间的平衡,也是现实难题。这些反映到地方立法上,受到立法权限、对政府保障责任认知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在形成相关规定时,也会出现地域之间的偏差,导致保障成色不足,这与社会呵护正义的期待有着不小的差距。

事实上,对见义勇为存在种种认知偏差,是社会共识凝聚得不够。目前,针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与规范等工作尚无顶层立法,而地方立法尽管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因为缺乏统一的依据,反而在一些现实问题上出现偏差,甚至演变成分歧与矛盾,双向消解了见义勇为者的正义与相关法规的善意。总之,要消除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差异,顶层立法亟待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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