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早抓小 防范为先 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积极实践监督执纪
本报讯 今年以来,驻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坚持挺纪在前、以纪律为戒尺,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的第一道防线,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完善制度定规范。率先制定了《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操作办法(试行)》,规定主要方式,即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明确处理程序、谈话人员和评估处置,为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制度保障。
提醒谈话早防范。对民警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群众反映轻微问题,自身要求不严,言谈举止与民警身份不符,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社会上有不良传言,民警家庭遇有婚丧等喜庆事宜,可能出现违规或不廉洁行为的及时的,进行提醒谈话,做到防微杜渐。
约谈函询即纠正。针对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民警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该党组织和党员民警进行及时纠偏纠错,对反映问题事出有因、难以查证的,进行约谈函询,严防小过变大错。
批评教育促改正。通过明查暗访、督导检查和现场督察等方式,及时发现民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部门公开作出书面检查,并接受大家批评帮助。对群众有投诉举报,反映的违规违纪问题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使之认识到问题,自觉加强党规党纪学习,自觉遵规守纪。
诫勉谈话严惩戒。对民警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极小,本人认错态度诚恳的。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隐瞒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领导责任的。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较差的,进行诫勉谈话,使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及时改正问题。
责令整改抓落实。针对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中发现的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群众反映民警队伍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令整改,并跟踪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发现问题严查处。对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驻州局纪检监察组高度重视,对需要进行纪律审查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运用“第一种形态”推动执纪审查工作。
(王孝芹 本报记者 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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