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明确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由每人每年37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全区各市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也随之调整。
根据这份《通知》,2019年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8年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再增加1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增加部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从2019年开始,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银川市1万元、石嘴山市1万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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