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恶意举报行为可启动反向调查程序
据人民网消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天津市纪委监委出台《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恶意举报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及时为受到恶意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办法》适用于在受理信访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对恶意举报行为的处置,明确了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审慎从严、不枉不纵,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程序、及时澄清等原则。
对恶意举报行为的调查程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在研判举报内容、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对存在匿名、多头、重复等恶意举报行为的,以及内容严重失实,确为打击报复、诬告陷害、造谣传谣、恶意中伤干部等恶意举报的,可启动反向调查程序。启动反向调查程序需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查部门应依纪依法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对恶意举报人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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