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沙河帮”主犯获刑十九年半
近日,江西法院扫黑除恶再发力,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判刑。
赣州
“沙河帮”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首犯获刑19年6个月!
2019年8月31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依法对刘某玲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以来,刘某玲通过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石镇、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高校园区周边等地开设赌场,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沙河帮”。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在赌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的活动。
在刘某玲领导下,该组织逐步控制了沙河镇、沙石镇的地下赌场,还基本控制了高校园区周边、南康区龙岭镇等地下赌场,并与李某林等人合伙开设赌场,通过“抽水”、发放高利贷等方式大肆敛财。
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刘某玲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组织、领导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以暴力、胁迫手段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造成群众恐惧、社会影响恶劣,长期吸引众多区域内居民和农民耗费家财进行赌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判结果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玲长期追求并刻意塑造自己违法犯罪的负面形象,在社会上形成令人恐惧的恶名,公然宣示并利用群众对其的恐惧聚集其他被告人及社会闲杂人员,以其为核心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吴某茂等14人则依靠、利用被告人刘某玲的社会负面形象和恶名为非作恶,为谋取违法或不正当利益而聚集在一起,在违法犯罪中维护、宣扬刘某玲“大哥”的权威和地位。该组织具有明显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具备了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行为特征,且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刘某玲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某茂等14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九江
汪某杰等人
“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宣判
2019年9月2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汪某杰等人“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以被告人汪某杰、刘某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在汪某杰和刘某华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以公司化的运作方式
不断纠集组织成员
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手续简单”为诱饵,采取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条,恣意收取“砍头息”、“服务费”等高额不合理费用以减少借款人实际到手本金的“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产;
以威胁、恐吓、滋扰、纠缠他人,情节恶劣、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催讨非法债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攫取非法利益。
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人家庭破裂,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审判结果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汪某杰、刘某华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九江市小额贷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首要分子汪某杰、刘某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发等9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2名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素材(原标题《让你猖狂!“沙河帮”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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