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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涉食安案件中网购占6成 代购售未检疫进口食品现象普遍

澎湃新闻 2019-09-03 15:23 大字

9月3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发布该院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记者从白皮书中获悉,以代购名义大量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比较普遍,网购食品安全纠纷相关案件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

上海法院对涉食品安全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上海三中院管辖全市重大危害食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以及由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相关刑事案件的二审案件;同时管辖发生在本市的重大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及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的二审案件。

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各基层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66件,其中一审案件59件、二审案件7件;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169件,其中一审案件1060件、二审案件109件。

白皮书显示,涉案食品种类繁多,涉及日常生活消费各个方面,包括酒、奶粉、牛肉、狗肉、豆瓣酱、调味品、茶叶、巧克力等,还有人参、灵芝、鱼肝油等保健食品;网购食品安全纠纷多发,相关案件占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五成以上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以代购等名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较为普遍。

发布会现场,上海三中院公布了一起代购奶粉食品安全案件,因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奶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人被判“退一赔十”。

2016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原告徐某某分三次在邵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共计4680元的日本明治固体奶粉。涉案商品外包装未见有中文标签。徐某某以所购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判决邵某退回徐某某货款4680元,赔偿46800元,徐某某退还所购奶粉。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三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乳制品是否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者是否应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首先,邵某与徐某某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代购关系”。代购行为因其表现形式可区分为现货代购与非现货代购。本案中,邵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奶粉信息,显著标识商品为现货,涉案订单均从浙江省发货,因此可推定邵某已拥有涉案奶粉的所有权。邵某自称的代购行为实为现货买卖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同时,邵某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此其具备了乳制品销售者的身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店铺经营者和商品销售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乳制品销售者有查验进货、审验供应商、禁止购进无标签的乳制品等义务。

本案中,邵某网店销售的涉案奶粉不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食品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另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监管规范性文件,生产商及配方实行注册认证、进口需经严格的检验检疫、销售产品需符合国家奶粉质量标准。

涉案乳制品经境外邮寄方式入境,未经海关严格检验检疫,生产地日本属于未经注册准入地区,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显然违反了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因而,上海三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白皮书同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和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强执法办案机关的监督配合、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做好食品安全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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