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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2年的江西原厅官彭泽洲受贿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江西法院 2019-09-03 13:05 大字

刚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彭泽洲受贿上诉案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彭泽洲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地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价值人民币523万元。

依法对彭泽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彭泽洲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彭泽洲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彭泽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无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刚刚!江西一厅官受贿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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