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共饮需谨慎发生意外要担责
同桌共饮需谨慎
发生意外要担责
醉酒者发生意外,同桌共饮人是否要担责?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因霍某在两次饭局中大量饮酒致意外坠河身亡,其亲属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霍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同桌饮酒者共同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晚,死者霍某应朋友吕某邀请,来到大足区某饭店吃烤全羊,同桌易某、胡某等人与其饮酒助兴。此后,霍某又来到大足区另一饭店参加朋友莫某、李某等人组成的饭局,当晚霍某独自一人乘坐出租车回家。次日清晨,霍某被发现在濑溪河插旗山大桥河段死亡。经公安机关检验,霍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93.1mg/100ml,经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后,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霍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自己酒量大小以及醉酒后可能对本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危害,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确定霍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吕某承担2.7%的责任即赔偿25421元,莫某承担3.3%的责任即赔偿31070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周闻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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