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修法”符合公平正义宗旨
8月20日,当敲完郑州市高新区谦祥万和城小区31号楼每一个住户的门,仍然没有找到那个砸伤女儿的饮料瓶的主人,郑州居民李女士作出一个决定:起诉整栋楼的所有业主。这个起诉决定,源自被称为“高空抛物‘连坐条款’”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找不到抛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8月27日《新京报》)
近年来,“高空抛物”由于社会危害大、责任认定难而备受关注。而一旦有人成为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又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就会把全楼住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非有住户能够证明物体确实非自己所抛,否则很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法》中围绕高空抛物的“连坐条款”,一直存在很大的质疑和争议,有人称其为“一人生病,全楼吃药”,甚至有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也反对这一法律规定,调侃称自己要是买楼就买一楼,免得到时候沦为了别人高空抛物的“背锅侠”。但是回头来看,9年前制定这一条款的时候,也有诸多无奈之处。
最大的原因,就是很难找到确定侵权责任人,也就意味着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赔偿。而“连坐条款”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分担和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和需要。此外,第87条还具有“预防”的功能,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带有“连坐”性质的条款,让公众克制高空抛物的冲动,乃至为了避免被罚相互提醒、监督以及检举。
换句话说,围绕高空抛物的“连坐条款”也是基于当时社会条件所做出的一种既无奈,但是又称得上是“次优”的选择。但是这显然并不能消除坊间的质疑和争议,而随着8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有关机关需查清高空抛物的责任人,上述高空抛物“连坐条款”,将迎来实施9年来的首次修改。
查清高空抛物的责任人,谁侵权谁负责,无疑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和立法宗旨。对此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原来的“连坐条款”有不合理之处,为什么还会制定出台呢?现在又为什么能够通过修法来完善呢?一则,这得益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精神的彰显,原来的“一人得病,全楼吃药”遭受的质疑越来越大,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二则,则是得益于现在技术上的进步。比如指纹采集技术比以前更先进,可以通过搜集对比被抛物体上面留下的指纹来确定责任人;再比如现在的摄像头越来越高清,可以通过设置朝天摄像头的方式,发现高空抛物的蛛丝马迹。
鉴于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性,有法学专家建议高空抛物应该入刑,而入刑之前的“修法”同样重要,也同样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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