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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同样构成犯罪

西部法制报 2019-09-03 00:42 大字

王浩公

?事件介绍

近日,湖南省石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贩毒案。2018年4月,被告人覃某义在湖北武汉、仙桃等地,从其上线那里购买了一包白色晶体,对方告诉他这是冰毒。回家后,覃某义将该白色晶体进行分装,后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同时查获了其携带交易的32.93克“毒品”。经鉴定,这32.93克“毒品”不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成分,也就意味这是假毒品。但是,石门县法院依然认定覃某义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义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8克(之前贩卖过2.87克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查获的32.93克假毒品,是被告人意欲贩卖毒品,但不知是假毒品而以真毒品进行贩卖,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覃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律师说法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该案中,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属于行为人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虽然由于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是对整个社会而言仍然是有危害性的,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中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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