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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要担责

贵港日报 2019-08-26 09:48 大字

据新华社重庆8月24日电(记者周闻韬)醉酒者发生意外,同桌共饮人是否要担责?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因霍某在两次饭局中大量饮酒致意外坠河身亡,其亲属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霍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同桌饮酒者共同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晚,死者霍某应朋友吕某邀请,来到大足某饭店吃烤全羊,同桌易某、胡某等人与其饮酒助兴。此后,霍某又来到大足区另一饭店参加朋友莫某、李某等人组成的饭局,当晚霍某独自一人乘坐出租车回家。次日清晨,霍某被发现在濑溪河插旗山大桥河段死亡。经公安机关检验,霍某体内乙醇含量为293.1㎎/100ml,经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后,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确定霍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吕某承担2.7%的责任即赔偿25421元,莫某承担3.3%的责任即赔偿31070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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