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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热点引人关注

潍坊晚报 2019-08-23 09:22 大字

一批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买了缺陷汽车要召回费用谁“埋单”?吃了亏能否自己先“找补”止损?宾馆房间被偷拍能维权吗?……8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一些热点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药品发生质量问题,谁先受理谁先赔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这意味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后,用药者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说。

根据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的是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己生产销售,也可以委托别人生产经营。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胡颖廉说,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用药者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足见其“严”,更见其“便民、利民”。

质量首负责任制并非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如食品安全法里也有相关规定。胡颖廉说,食药品从工厂到百姓的“餐桌”“药篮子”,环节多,专业性强。质量首负责任制不仅解决了各环节“相互推诿”的弊端,更将以社会监督为支撑点,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从而提升药品安全治理水平。

采取“自助行为”止损,须符合限定条件

吃了亏能否自己“找补”止损?比如面对吃“霸王餐”的“餐霸”,饭店在警察赶到前能否先扣下人或其物品?对此类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继在二审稿中提出“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后,又在三审稿中进一步予以规范。

根据草案二审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目前草案三审稿在“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严格限定‘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可以有效避免适用扩大化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认为,这样规定既回应了现实需要,也意味着将“自助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规制。

缺陷产品召回,由生产、销售者“埋单”

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这一焦点问题予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高发,现实中经常碰到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提出主张的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委会主任吴启均说,明确“埋单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确认,同时将法条的适用范围从消费者扩大到被侵权人。

进一步扩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近年来,各地宾馆、民宿、试衣间等场所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另一方面,大量电子邮箱地址、公众人物行踪信息等被不法分子盗取放在网络平台上售卖,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将二审稿中“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修改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并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表示,对“隐私”的定义加入了“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这一限定,扩大了隐私的界定范围,增加了判断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这意味着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界限要在不同场合、不同个案中加以判断。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但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还应注意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他建议在民法典基础上再专门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本报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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