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连连看第32期
问:如何把握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答:《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该款规定了党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该行为以“借用”为前提,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该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问:如何把握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答:《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该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该行为实质是以借贷等金融活动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强调已经获取大额回报,并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要结合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出于对党员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还是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等综合判断。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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