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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老师”案二审宣判 反思却远未结束

市场星报 2019-08-20 00:40 大字

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虽然“20年后打老师”案,看似画上了一个句号,但该案带来的反思却远未结束。因为它发人深省,具有多层警示意义。

反思一:不要眼睛只盯着“老师”,打人违法需普及。该案二审宣判的结果是维持原判,常仁尧仍获刑一年半。洛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该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关注,就是因为常仁尧打的是老师,由此才一度成为舆论焦点,仿佛“打教师”的性质更严重,其实不然,栾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是依照同样的法律条款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即常仁尧犯的是寻衅滋事罪。因此,无论打的是老师还是其他人,只要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他人,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围观,制造轰动,就很可能被判此刑。

反思二:育人方式存在问题。有媒体报道,常仁尧报复老师,是因为他在学校读书时,曾遭到这位老师的粗暴体罚,且得到多位同学的证实。这不是为常仁尧开脱,而是为了向前看。打人犯法,但反思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绝非多余,而是实属必要。

反思三:“以暴制暴”要不得。“以暴制暴”是违法行为。平时,有人遭受暴力侵害,于是认为自己吃亏了,就以同样的暴力行为去报复,这样的想法乃至做法万万要不得。法治社会,必须依法行事,即使遭受暴力侵害,也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个人报复行为无疑等同于“私刑”,与法律格格不入。

可见,“掌掴教师”案确实值得思考,无论是老师的教育方式,惩戒尺度,还是社交媒体时而出现“同情”打人者的费解之词,抑或是“以暴制暴”的违背法律精神的种种偏激,都值得深刻反思,为的就是不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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