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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带薪年休假纠纷 劳动者可主张按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8-17 02: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伟)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带薪年休假争议的审理做了明确规定。《意见》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消息出来,立即引起广泛关注。江苏省总工会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意见》的出台,对于完善企业休假制度、调处因年休假引发的争议、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了明确规范。

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据一项调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尤其民企和中小企业落实较差。

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年休假制度,要休假,除非辞职;有的休假虽不扣工资部分,但会扣绩效奖金。因此,对于带薪年休假,很多劳动者想休却不敢休、不能休。由于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劳动者遇到单位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大多数选择默默忍受。

据记者了解,此前已有多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带薪年休假纠纷,此次江苏出台《意见》,再一次被认为“对于带薪年休假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将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题的破解”。江苏南通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顾虞丹说,“之前接到类似的年休假争议都很尴尬,处理起来比较困难。现在这个意见出台后,这类纠纷肯定要受理,对劳动者来说是重大利好。今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也就更强了。”

但也有人提出,真正要因为带薪年休假纠纷而决意打官司,还不是件轻松的事情,“可能要以准备离职为前提”。因此,有关人士认为,此次出台《意见》的导向意义更大,将会促进更多的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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