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新规征求意见:故意做虚假鉴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两份文件拟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或者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司法部2019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鉴定人》)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鉴定机构》明确,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鉴定机构》还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或者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办案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委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未经司法部批准,其他部门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形等,将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些违规情形还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等。
司法鉴定机构如出现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等情形,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鉴定人》则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和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等情形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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