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促进外资总部经济集聚: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自由度便利度
近日,上海市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为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上海将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
《方案》主要从三方面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第一,进一步优化总部认定标准;第二,进一步促进地区总部发挥功能;第三;进一步加大总部功能配套保障力度。
此次《方案》在提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上出台了多条重磅举措。
例如,将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允许其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集中运营管理公司成员企业境内外资金,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
《方案》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以通过多币种(含人民币)国内资金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
《方案》还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挥集团规模效应,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以根据需求,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备案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
《方案》提出将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
《方案》提出,将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籍员工合法人民币收入的购付汇及经常项目境外汇入外汇资金的结汇使用。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籍员工按照规定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
《方案》还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将资信良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列入推荐名单,享受离岸贸易便利化政策。对名单内企业基于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货物转手买卖贸易,银行可以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其提供跨境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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