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垦区建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
8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垦区建房做了具体说明。《通知》指出,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且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具体来说,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此次,《通知》明确,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同时,《通知》也对垦区建房的规模进行了限定。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此外,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
对于垦区建房的申报主体,明确为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且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各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但是,如果在海南有商品住房等4情形的则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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