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
(接上期)
5、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与早期易地扶贫搬迁相比有哪些不同?
一是工作目标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的人口规模,是由各省份上报的年度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的,对脱贫发展没有强制性要求。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明确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农村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以下简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或“建档立卡搬迁对象”)总规模,并要求“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二是搬迁对象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各地以国家贫困线标准为主要依据自行确定的。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由扶贫部门按照精准识别标准和认定程序确定并在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更加精准。三是主要任务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主要强调的是安置住房建设和人口搬迁安置。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不但继续强调安置住房建设和人口搬迁安置,而且还要统筹考虑显著提升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社会融入、稳定脱贫等问题。四是资金渠道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资金渠道较窄,资金规模较小。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首次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纳入资金筹措渠道,有力支撑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五是补助标准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人均补助标准较低,没有对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额度进行限制。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不仅大幅度提高了人均补助标准,而且对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额度提出上限要求,避免搬迁群众大额举债。六是建设标准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没有对建房标准作强调。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明确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七是保障机制不同。早期易地扶贫搬迁主要由发展改革部门加以推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按照中央确定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保障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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