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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能成职工权益“薄弱期”

广西工人报 2019-08-08 00:45 大字

□李雪

日前,上海市高院和上海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了《2016-2018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随后,静安区法院也发布了《2018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此前虹口区法院也曾发布《2018年涉解除、终止类劳动争议审裁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以来以上权威部门发布的三组典型案例中,有四大案例都是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 (据《劳动报》)

让哺乳期职工权益更有保障,用人单位当落实好主体责任。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哺乳方面的困难;还如,可以在请假环节进行更人性化设置,让女职工敢请敢休;再如,在假期设置上可以更灵活些,毕竟有的女职工1小时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这就可以通过灵活安排工作加以纾解。

各级工会组织及劳动用工监管的力量也不能缺失。比如,工会应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相关责任,从而保障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适时开展针对女职工的服务活动等等。另外,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做好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不法用工行为的应及时纠偏,并充当好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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