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骂人构成侵权应成为常识
□史洪举
近日,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后合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
随着互联网及手机、电脑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离不开的交往交流工具。而将个人的言论或随想在“朋友圈”发布,更成了当前一些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般仅限于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信息。因此,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微信作为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同样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甚至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要知道,虽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只要是将相关内容发布给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属于公开这些内容。也就是说,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向具体的观众、听众发布相关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是以网络交流方式取代了面对面的交流方式。特别是,虽然朋友圈可能只有几百人能看到,但相关内容被截屏后便可广为传播,因此,发朋友圈骂人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小。
现实中,一些人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往往过于陶醉麻木,认为网络世界无边无际,没有约束,以致于将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当做了私家领地,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编造什么就编造什么。
发朋友圈骂人被判败诉显然树立了一个标杆,即受众较少的朋友圈依然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不当内容依然应承担法律责任。长远来看,这理应成为网民皆知的常识,希望每个人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应当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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