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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谣而传谣不是免罚的理由

济南日报 2019-08-07 11:29 大字

□郝 倩

据8月6日澎湃新闻报道,5月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证实,“有人贩子在名湖豪庭迷晕小孩子”的消息系谣言,而谣言的来源竟是年轻妈妈夏某从婆婆那听来的“新闻”,两名散布不实谣言者被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不知者不罪,不知谣传谣,有没有罪?上面这起案例告诉了我们答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表面看,这起案例的发布者不知道自己传播的内容是“谎报”,不是“故意要扰乱公共秩序”。但“故意”一词,既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违法而追求之,也有间接故意,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而放任之。

“人贩子在附近”的信息会让周围家长们紧张甚至恐慌,作为一个成年人不会不知道。知道这个信息会对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却不去甄别这个信息的真伪,构成间接故意,并不算委屈。毕竟,只要向小区门卫或其他邻居多打听一下有没有听过类似消息,就会对这个消息的真实性打个问号。

现实中,大多数传谣者都是这样的。绝大多数人在传播时都不知道真伪,只是抱着“万一是真的”的想法,“好心”转发给关心的人,但最后“好心办错事”。然而,“不是故意的”,可以加同情分,但不能抹消掉谣言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不知者不罪”不能成为传谣的免责伞。因为做人不能信口开河,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这是个基本常识。那些受伤的人,大都是出于对传播者的信任而听信谣言,传播者的不辨真伪,显然辜负了这份信任。这起不知谣而传谣的案例,与其说是对传谣者的警示,不如说是重申了“对自己说的话负责”这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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