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有底线 发朋友圈骂人也会惹官司
近日,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称柳某 “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
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般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属于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非微信好友见不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因此,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朋友圈作为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同样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甚至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要知道,虽然只有微信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但只要是将相关内容发布给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属于公开这些内容。接受的对象越多,相关内容的公开程度就越大。也就是说,在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向具体的观众、听众发布相关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是以网络交流方式取代了面对面的交流方式。特别是,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的迅捷性,通过网络发布相关内容更值得重视。譬如,虽然朋友圈可能只有几百人能看到,但相关内容被截屏后便可广为传播,因此,发朋友圈骂人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小。
对此根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即便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应受行政处罚。而通过朋友圈辱骂他人,显然构成侮辱,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发朋友圈骂人被判败诉显然树立了一个标杆,即受众相对较少的朋友圈依然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不当内容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理应成为网民皆知的常识,在人人都持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理当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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